一是在国内国外执行双重标准。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到危机处理,跨国公司在国内国外执行两套标准的现象大量存在。跨国公司在“本土化”过程中,通常会按照所在国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由于中国部分行业标准低于欧美国家,同款产品在国内外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不同档次。
二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比较笼统,很多维权案例或很难胜诉,或即使胜诉也只能拿到微乎其微的赔偿款,对违规公司来说如九牛一毛。
专家认为,正是由于我们不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空缺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尽快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外企的经营行为:
首先,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吸引外资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曾为中国的外资增长做出过巨大贡献。但一些外资企业却利用“超国民身份”大玩“擦边球”游戏,或以撤资相要挟,迫使个别地方政府违规批准其进入且享受特权。
其次,严格执行环境立法。许多跨国公司至今仍认为发展中国家是“垃圾场”,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转移过去,以减轻本国的环境和资源压力。虽然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但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大量污染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曾发生在科特迪瓦的环境污染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最后,对不守法企业处以重罚。长期以来,吸引外资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的地方对外企“来者不拒”,根本谈不上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控。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市场报》 (2007-01-24 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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